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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个消费者在维权中常遇到诉讼效率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日前,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本市消协已与北京、上海、重庆、香港、澳门等21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函》),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市消协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都在修订当中,22家单位之所以联合提出《建议函》原因有三。首先,按照《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其次,在某些群体性消费事件中,部分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诉讼成本较高;某些垄断行业“霸王条款”屡点不改,单个消费者维权常陷入尴尬境地。第三,从司法实践上看,一些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在明确赋予消协组织或其他一些特定组织在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或不特定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方面已做了一些有益尝试。因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建议在《消法》修改过程中,在消费者组织职能部门增加一项规定: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