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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西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法庭上,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应审判长要求,把关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平日表现等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当庭宣读。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引入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机制。
该案被告人谷某今年17岁,居住在本市河西区大营门街某社区,初中肄业后整日无所事事。今年6月20日,谷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1万元。同年10月11日凌晨3时,尚在缓刑考验期的谷某伙同许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河西区一居民区,窃取居民刘某停在此处的一辆越野14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600元)。当月17日,谷某即被警方抓获归案,被盗车辆已发还失主。
昨日,参加庭审的除了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外,法庭还传召了对被告人谷某生活情况较了解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就谷某日常表现出庭作证,并宣读了谷某邻居、亲属的证词,此外,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派驻大营门街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对谷某的家人、邻居及居委会进行走访后,作出了一份社会调查报告,当庭予以宣读。与检察院起诉书内容不同,这份社会调查报告中详实记录了谷某的家庭情况、生活背景、日常表现及其在家人和邻居中的印象等。报告表明,谷某自幼在单亲家庭长大,原本很听话、懂事,从小学六年级开始沉迷网络并结交损友,从此走上歧途。谷某平日与邻居关系不错,在邻里间没有过偷摸行为,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做到随叫随到,只是对自己的束缚力较差,容易受不良朋友的影响。
据少年庭庭长芦丽新介绍,社会调查报告虽然不属于定罪证据,但对量刑有着重要影响。社会调查制度是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前,由法院指派相关人员通过对被告人平日表现、导致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查找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分析深层次的原因,使法庭更加详尽地掌握情况,从而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判决。它的目的是落实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少年庭副庭长吴金禄也表示,要想改造好一个人,不仅要关注其犯罪行为,也要充分了解这个人。引入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刑法侧重人性化的一面,这一方面有助于法庭做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另一方面有助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将来的帮教,使其走上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