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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英潮通讯员吴梅陈祖愿)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新《办法》具体条款,本市还制订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协助购房人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其他方式自行收取房价款。新《办法》以及配套细则将有助于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据悉,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房价款。本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此次《办法》修订的核心内容是改变了监管模式,由原来的“全程全额监管”和现行的“按比例监管”调整为“全程按重点建设资金监管”,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配套的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不同区域、不同建筑结构和不同用途建设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属于精装修的项目,还包括精装修成本费用,其参考值为:1200元/平方米。
根据相关规定,购房人可持交款通知书通过售楼现场的监管专用POS机或者商业银行网点柜台这两种方式交房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退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