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昨晚市民康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南开区南马路与南门外大街交口处的某商场巨型广告屏“光污染”扰民。
22时许,记者在南开区南马路与南门外大街交口处看到,某商场南马路南侧几面巨大的广告屏不断变换影像,将对面的居民楼照射得十分明亮。居民康先生告诉记者,他家住在这个商场的对面14楼,家中的窗帘都挡不住强光,每天都休息不好。康先生告诉记者,虽然他跟环保部门反映过,但却被告知没有硬性法律规定“光污染”的相关处理方式。记者从环保部门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但是对“光污染”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未作出规定。(记者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