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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张小莉拿着“房主”刘大强的委托书和公证书,到房管局将房屋过户到“买房人”李小文名下。事后,刘大强状告房管局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日前,本市北辰区法院行政庭公开审理该案,尽管刘大强未亲自办过户手续,但张小莉提交材料齐全,房管局经审查符合规定全部要件,一审驳回刘大强诉请。
今年1月,张小莉与李小文一起来到房管局,申请将刘大强名下北辰区一套住房过户到李小文名下,并当场提交房产证、刘大强委托张小莉代办房屋买卖等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证明材料。房管局审核后,向李小文颁发了新的房产证。今年8月,刘大强却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房管局颁发给李小文的产权证,同时依法恢复刘大强对该房的所有权并重新颁发产权证。
今年11月,北辰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原告刘大强诉称,他在3月份交房贷时发现贷款已被他人清还、房产过户到本案第三人李小文名下。原告认为房管局有多处违法行为,在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原告未到现场办理,过户手续中原告签名系案外人张小莉冒签。原告曾多次向房管局申请要求更改违法行为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房管局辩称,被告为原告及第三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颁发权属证书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原告委托张小莉与第三人共同到被告处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张小莉出具原告委托书和公证书,足以证明张小莉依法取得代理人资格。买房的张小莉和买房的李小文同时向被告提交办理过户所需全部资料,经审查符合《天津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全部要件。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法享有对本市内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张小莉和李小文提交了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被告向李小文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使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虽然亲属关系证明系伪造,但该证明并非被告审核房屋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不影响被告颁证行为的合法性。综上,一审驳回原告诉请。(通讯员于翔刘志敏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