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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李慧涵 |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一位古稀老人将年逾花甲的亲弟弟告上法庭,为的是讨回借给其居住30多年未还的一间平房。
七旬老人李大庆在红桥区有间私产平房,1978年借给弟弟李小强用于结婚。为了这套房,兄弟俩闹了30多年别扭。2010年底,李大庆曾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小强返还该房,因当时未能提供腾房条件,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请。后经家庭成员协商,有亲戚愿意提供一套偏单中的一间10平方米居室作腾房去处,于是,老哥俩再次对簿公堂。
原告李大庆诉称,诉争房为原告所有私产,1978年借给被告结婚居住。2007年,被告购买了两套私产楼房,全家搬入新居。被告还继承了一间祖产房屋,并因此获得了拆迁补偿款。因此,被告完全具备将诉争房返还原告的条件,但时至今日仍占用诉争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腾空诉争房,搬至亲戚(本案第三人)提供的一间居室。
被告李小强辩称,1978年被告因结婚给了原告600元钱购买该房,当时未有产权证也未办过户手续,亲兄弟之间也未立买卖字据。后原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给过户。现被告已于2010年离婚,购买的两套房屋产权人分别为被告儿子和前妻,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因此不同意腾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系原告所有私产,原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利。被告虽在诉争房居住30余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诉争房已由其出资购买,故双方仍属房屋借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诉争房,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提供的第三人所有一间居室由被告居住,第三人亦表示同意,但法院考虑第三人一家已在此居住,如果将其中一间居室由被告居住,将无益于两家人的生活安定,容易再生新的矛盾,故不予支持。原告应在本市内另提供一间房屋由被告居住为宜,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照《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一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诉争房腾空交与原告,逾期由原告在本市外环线内为被告提供房屋一间居住,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垫付、被告负担。(通讯员温金凤记者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