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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业户档口玻璃门被砸碎下图:门锁被撬坏
1月10日一大早,在润达鞋业广场负一层经营“美璐五金”的钟女士走到自家档口门外时,被眼前的情景吓了一跳:原本锁着两道锁的软拉门已被强行拉开。钟女士很疑惑:“不是说不再强行‘清档’了吗?我的货怎么又没了呢?”
当天上午,记者赶到润达鞋业广场负一层时看到,有几十个档口已经被拆除了玻璃门,档口内到处都是玻璃碎片。业户们告诉记者,那些档口是1月8日夜间被砸的,砸档口人的目的是逼他们“撤档”。
档口未到期却被“清理”
得知记者的到来,在润达鞋业广场负一层经营的几十位业主全都聚到了一起。业主们告诉记者,他们都是经营鞋材的业户。2010年,由于润达鞋业广场负一层经营不善,商场决定把负一层变成鞋材市场,他们中的大部分商户都是那时被招商过来的。根据他们与沈阳润达鞋业广场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选定协议”,商铺的租赁期限应该到2013年12月31日。
但在2011年12月底,业户们突然接到润达鞋业广场的通知,称因为他们没有如期交付租金,所以商场按协议规定,将与他们解除租赁协议,并让他们在7日内清空经营场地。业户们向记者提供了几份租金发票,记者看到上面打印着“租金所属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业户们称,“解除协议”的通知发出后不久,有的业户档口上便又出现了一份通知,要求业主在1月8日15时前清空档口,否则档口内的货物将由商场异地封存,并且收取每天100元的存放费。对这份通知,业户们本来没有太在意,他们认为合同还没有到期,商场不可能强行“清档”。但没想到1月9日早晨,他们发现部分档口已经被撬、被砸,里面的货物也全都被清空。
档口被“清”前没有协商
业户们拿着“商铺选定协议”对记者说,商场与他们解除协议,主要是根据协议中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他们没有如期交纳租金等费用,商场可以解除协议。但是令他们不理解的是,“协议”第四条第4款还规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他们不理解:“润达鞋业广场为什么不和我们协商?为什么不通过法院解决?而是擅自强行清档?”
据业户们介绍,1月9日,他们就此事曾找到过南塔商贸物流区管委会。管委会一位姓王的主任也曾向他们承诺,会责成沈阳润达鞋业广场有限公司与业户们协商解决此事,没有达成协议前,商场不能再强行清档。但令他们没想到的是,1月9日晚,部分业主的档口再次被“清理”。
随后,记者随同业主们一起找到了沈阳润达鞋业广场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但是除了保安部的一位经理在,公司的其他负责人都不在。有业主质问保安经理:“我货丢了找你对不?”保安经理表示:“找110去,别找我!”
无奈之下,不见了货物的业主只好拨打110报警。
安保经理承认“暂扣”货物
约10分钟后,记者与南塔派出所的民警及业主代表再次返回了沈阳润达鞋业广场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在民警面前,刚才接待记者的安保经理承认,是商场暂扣了业主的货物。刚才之所以让业主报110,是因为业主的情绪比较激动,他没有办法解释。
对于“清档”的行为,安保经理解释说:“我们是针对不正常经营的业主。因为先期也下了通知,包括交费通知,他们现在属于自动解除合同了,所以我们现在收回档口。再招商,再继续经营。”
记者问:“有的档口有东西咋办?”“东西都是我们在保管,而且现在我们有登记记录。”
记者又问:“自动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什么?”“不交费啊。”“费指的是什么?”“商场正常经营的费用,商场的管理,租赁费用啊。”“那业户发票上写的租期到2012年年末啊?”“发票由财务分期做什么报表,我不太清楚。”
最后,记者问他:“即便是有业户欠费,你们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撬开门,砸碎玻璃,甚至把业户东西都搬走了,你们有权力这么做吗?”安保经理表示:“有没有权力,我解答不了。”
针对安保经理的回答,出警的民警表态:“市场经营当中的事,双方各执一词,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矛盾,和招商是有关的。”他建议业户们继续向南塔商贸物流区管委会进行反映。
管委会再次承诺“不强清”
由于安保经理不能提供沈阳润达鞋业广场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记者只好和业户们一起前往南塔商贸物流区管委会。当时,前一天接待业户代表的王主任并不在。有业户给王主任打去电话,王主任称他不清楚润达鞋业广场仍在强行清档,并表示会与润达鞋业广场的负责人进行联系。
随后,记者也拨通了王主任的电话,但他得知记者的身份和采访意图后,马上挂断了电话。记者随后再拨打过去,对方却一直没有接听。
当日下午,由业户代表给记者打来反馈电话,称管委会的王主任在记者离开后回到了管委会,并且找来了润达鞋业广场安保部的那位经理,王主任再次向业户们承诺,润达鞋业广场不会再“强行清档”。但业户代表在电话中仍不无担心:“我们晚上都必须撤离商场,谁能知道我们的档口还会出什么事……”
律师称商场无权“强行清档”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谭德明律师认为,如果业户手中有发票证明档口的租赁费用已经交到了2012年12月31日,那么润达鞋业广场便属于单方面撕毁合同,属于合同违约。但如果业户手中没有能够证明交纳租金的发票,润达鞋业广场根据协议有权解除协议。但润达鞋业广场没有权力撬开档口,暂扣业主的货物。双方应该根据协议中的规定进行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谭律师认为,沈阳润达鞋业广场有限公司无权“强行清档”,业主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
对于此事的最新进展,本报还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刘强摄影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