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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郭强为减少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天津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步伐,昨日(1月20日),市环保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转移登记污染控制排放标准管理的通告》。
通告明确,自2012年3月1日起,转入天津市的外省市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第四阶段控制要求(简称“国Ⅳ标准”,以环境保护部公告为准,可查询机动车环保网站www.vecc-mep.org.cn/ve)。经天津市环保部门审核,并经环保检测合格,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不达标的,一律不予转入。
据了解,PM2.5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空气污染颗粒物,它主要源于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主要表现就是灰霾天气,对城市空气质量破坏性很大。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可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机动车和车用燃油向“国Ⅳ标准”升级,是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城市灰霾和光化学污染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