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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公安厅发布了《2012年元宵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简称通告),规定了元宵节期间的禁燃区域。
通告规定,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疗养院;(六)建筑工地、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及其他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省公安厅表示,如果在禁放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人将受到处罚,轻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重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被治安处罚。
华西都市报记者李逢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