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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李慧涵 |
天津北方网讯:孕妇搭乘丈夫的电动自行车外出遭遇车祸,人工流产后在未结束治疗情况下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被认定为10级伤残。日前,她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起诉,经法院审理,认定人工流产系因车祸损伤所致,相关费用属合理损失,但其被鉴定结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认可,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6万余元。
2011年2月,有孕在身的于女士坐着丈夫的电动自行车外出,行驶途中,左侧顺行驶来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王某躲闪不慎,右侧后视镜与电动自行车相撞,于女士倒地受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女士和丈夫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于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出左侧胫腓骨骨折及左踝关节活动严重受限,期间她还做了人工流产手术。此后,于女士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在其胫腓骨内固定物尚未取出情况下,鉴定机构认定她构成10级伤残。
日前,于女士将王某及王某车辆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万元。西青区法院庭审中,被告方认为,于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中包括了人工流产费用,该费用不属于合理损失,同时对其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合理损失应由侵害方按责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进而接受抗炎、消肿等用药,后在治疗过程中接受人工流产手术,被告方未能提供证据以反驳人工流产与交通事故伤害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该治疗费用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方自行委托鉴定,被告不予认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由于原告骨内固定物尚未取出,治疗尚未终结,故对于其伤残的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机,法院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此外,原告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可待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经综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6万余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万余元,剩余部分由王某赔偿。(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