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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前不久,消费者于某在和平区滨江道一大型购物广场购物期间,不慎撞到商场无框玻璃门,导致右上额头撞破。事发后,商场值班经理将消费者于某送到医院就医。医生诊断后,由医院医生为于某开具了7天的病假条,商场当场交付医疗费用500余元。
次日,消费者到商场与值班经理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消费者认为:商场没有在明显位置标清告示,商家应负全部责任,理应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600余元。但商家认为事发后,已陪同消费者就医,并承担了医疗费用,所以不再承担其他责任。消费者遂投诉至和平区消协。
消协接到投诉后,展开了调查。在核实情况后,确认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该商场虽承认自己有过错,但在赔偿费用方面,仍坚持原意见,在消协工作人员向其说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最终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和误工损失费1000元。
根据《消保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坏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可以确定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消费场所存在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未能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提出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诉求合理,应该支持。本报记者 梁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