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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家公司举行庆典,燃放烟花爆竹时,将一名路过男子的左眼炸伤,造成其九级伤残。但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却否认是自己燃放的烟花爆竹炸伤了该男子。由于受伤男子举证充分,而被告公司无法证明自己的说法,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是被告公司燃放的烟花爆竹炸伤了涉案男子,并判令被告公司赔偿该男子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案情回放 男子路过某公司左眼被炸成重伤
51岁的周师傅(化名)是天津一家电梯公司的维修工。事发前不久,他受公司委派到河北区天纬路附近的一座大厦维修电梯。事发当天上午,闲暇之余,周师傅想看看报纸,于是就走出大厦,寻找报刊亭买报纸。当时,旁边的一家公司正在举行开业典礼,并燃放烟花爆竹庆祝。让人想不到的是,周师傅在经过典礼现场时,一个鞭炮崩到其左眼上并爆炸。
据周师傅的代理人介绍,周师傅当即捂着左眼蹲在了地上,鲜血从他的指缝中流了下来。即便如此,周师傅也没有失去理智,他强忍疼痛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要求典礼公司先带周师傅去急救。该公司立即委派一名司机带着周师傅去眼科医院急救。在该医院,医生为周师傅进行了紧急处理,但由于周师傅患有心脏病,他被转到另一家大型医院进行治疗。第二天,周师傅在该医院进行了手术。经鉴定,周师傅的左眼伤情严重,系球结膜裂伤、角膜挫伤、玻璃体浑浊、视神经挫伤等。典礼的公司为其支付了门诊费1340余元,住院押金5000元及部分交通费。周师傅不仅自己需要长时间的休养,他的妻子也要请假护理他。这一耽搁就是一个多月。治疗完毕后,他的左眼构成九级伤残,只能用余光看东西。
日前,周师傅将典礼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4万余元。但被告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情况不属实,公司当天进行开业典礼,燃放烟花爆竹时,在现场组织安保人员进行了维护。典礼进行完毕,人们都进入店里后,听说场外有人受伤。在了解情况后,派出所让被告先给原告看病,被告人员带原告去医院治疗。因医院的诊断证明中没有说明原告的伤害是由鞭炮所致,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伤害与公司燃放鞭炮存在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但周师傅和其代理人早有准备。他们向法庭提供了警方的询问笔录、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住院证、住院病历、住院费票据、医药费票据、诊断证明、误工证明和证人证言等大量翔实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不慎将原告左眼崩伤,造成原告受到伤害而住院治疗,被告对原告受到的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对原告支付的医药费等应当给予赔偿。被告认为原告左眼受伤不是其燃放的鞭炮所致,但因在现场只有被告在开业典礼上燃放鞭炮,被告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的伤系他人造成的,故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人身受到损害市民应及时报警
每年春节期间也有不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那么,人身受到损害后,人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本市律师闫晓菲表示,发生人身损害后,受害方要及时报警,并确定侵权责任人和固定证据。为什么要报警呢?这是因为,民警在处理事件时都要做笔录。该笔录在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有条件的受害人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措施,以记录当时发生的情况。而在事发后,受害人要保留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票据。掌握了证据,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才会掌握主动。到法院起诉时,受害人要准备好诉状、证据和身份证明。法院经审查合格后,将为受害人立案。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