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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新宁县人民法院回龙法庭法官到当事人家中办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胡 鹃 摄
图为北塔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工作人员接送腿脚不方便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胡文娟摄
湖南省邵阳市,地处湘西南,辖区人口800多万,占湖南省人口九分之一强。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累积叠加,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日益增强,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为扎实有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邵阳市两级法院转变理念,主动出击,不断创新,全面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2011年,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被授予全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两级法院积累的构建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经验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交流大会上作典型发言。
搭建平台让“诉讼”与“非诉讼”无缝对接
今年1月18日,姜某在为邻镇村民黄某家安装空心板时不慎坠楼身受重伤,送入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赔偿无着,姜某的妻子刘某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
邵东县人民法院得知情况后,立即启动诉前调解机制,邀请政法委、乡镇司法所、村干部以及调解员参与调解。经过多次不懈地思想工作,三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和医院方均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多亏了法官同志,为我们主持公道!”拿到赔偿款,刘某感激地说。
邵东县位于邵阳东部,交通便利,经济发达,素有“商贸之城”、“湖南义乌”的美称。由于经济繁荣,流动人口逐年增多,各类纠纷亦呈“井喷”式增长。
为有效化解纠纷,邵东法院积极搭建平台,不断加大诉调对接力度,形成“一主多辅”的调解网络,实现了纠纷的分流与有效化解。早在2009年5月,该院主动联合县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县委每年拨付30万元专用经费用于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衔接工作机制。针对县内交通事故、医患纠纷和重大死亡案件相对较多的情况,该院相继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和县工商联成立纠纷调解中心,每个调解中心选派两名以上法官常年蹲点办案。这些诉前调解中心成立以来,共指导调解处理纠纷8123起,司法确认2638件。
与此同时,该院在立案庭专门设立了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衔接、调处办公室,对争议不大的小额案件,涉及面广的物业管理、供水、电信等合同纠纷,以及一些带有群体性、敏感性的案件,向当事人释明后,直接移送诉前调解工作室,先行组织当事人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邵东法院还制定了《关于委托调解员协助调解的若干规定》,对于立案后需要委托调解组织或需要邀请调解员参与调解的,及时发出《委托调解函》或《协助调解函》,委托调解员进行调解,或邀请调解员参与调解。在诉前将相关案件分流到工会、消协、妇联、交通、建设及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实现案件的有效分流。2011年,该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300件,其中调解结案1658件,撤诉484件,调撤率为65.2%。
就地开庭流动法庭成“普法课堂”
“一朝官司十年仇”。邵阳县属国家贫困县,农村群众法律知识贫乏,面对复杂的民间矛盾纠纷,该院转变“坐堂办案”观念,积极实践“巡回办案”办案模式,走村串户,当乡间邻里的“和事老”,送法下乡,争当法制宣传的“排头兵”,有力地化解了基层社会矛盾,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
“你们讲得有理,我们服,我们会尽力赔偿的。”“你们冒着这么大的太阳,大中午地来家里,饭也不吃,给我们解决问题,我们非常感动。”2011年8月18日,邵阳县人民法院法官深入该县塘渡口镇大坝村巡回办案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案件后,双方当事人激动地说。
2010年7月18日,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坝村村民龚某在为黄塘乡村民蒋某家建房帮工时,不慎从二楼摔下,造成截瘫,花去医疗费数万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一事达成了协议,约定蒋某分期赔偿龚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由于经济原因,蒋某赔偿7万元后,就再未支付赔偿金,龚某追讨未果,于2011年6月将蒋某告上法庭。听闻龚某起诉,蒋某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外出打工,龚某一家对蒋某逃避责任的态度感到不满,两家的关系越发僵化。邵阳法院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积极联系外出的蒋某,做释法明理工作,使蒋某最终打消了顾虑,委托其弟应诉。同时,法官耐心劝说原告给予被告蒋某一份理解,并将巡回法庭开到行动不便的龚某家里。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调解工作,双方渐渐冷静下来,最终握手言和,签订了调解书,被告还当庭向原告支付了4000元,并承诺每年按时将赔偿金赔付到位。一场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自2008年,邵阳县法院便启动了“巡回办案送法进乡村”工程,开展了“法官进社区下乡村”活动,把巡回办案的过程作为普法的过程,让山区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接受到普法教育。
当地群众深有感触地说:“法官走出法庭来这偏远的小山村开庭,让我们在家门口就能旁听庭审,大家听得清楚,看得明白,心里服气!一场庭审,赛过十场法律知识讲座。”
2011年,该院民商案件调撤率达61%,就地巡回办案46件。邀请参与庭审旁听的群众千余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2000多份,起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奠定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坚实基础。
多方参与
巧借“外力”为“内力”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做调解工作,我们信服。”2011年5月31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某保险公司与刘某、石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4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后,配合合议庭做调解工作,最终化解了一场剑拔弩张的纠纷,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2010年7月6日,刘某(8岁)搭乘杨某的摩托车在新邵县潭府乡杨亦村地段与石某驾驶的货车(已投保)相撞,致使刘某构成8级伤残,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刘某的父母担忧孩子未来的生活,情绪激动,一审法院多次组织调解,没能达成调解协议。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刘某父母及亲属的对立情绪进一步扩大,在二审庭审中,刘某父母一度情绪失控,气氛异常紧张。
认真听取庭审,详细了解案情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主动做调解工作,他们充分发挥代表、委员的优势,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当事人的思想疙瘩,最终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握手言和,化解了纠纷。
“代表、委员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尊重,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并参与调解工作,充当‘和事老’,往往事半功倍。”邵阳中院联络督查办的法官说。去年,邵阳中院组织全市法院庭审观摩186场次,全国、省、市、县(市、区)四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256人次参加了旁听,代表、委员帮助法院调解棘手案件84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
为提高调解成功率,新宁县人民法院还积极邀请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德高望重的基层党员干部、离退休老人参与调解工作。今年1月25日,该院回龙寺法庭就通过巧借外力成功化解了一桩积怨。
“法官,你给评评理儿,杨某雇我家男人给他挖建房基坑,他的基坑塌方,把我家男人压残了,现在还在医院躺着呢!不说其他的损失,单治病就已经花了我们三四万元了,但是杨某交了4000元医疗费后,就不管我男人死活了!”原告邓某的妻子气愤难平,不停向法官哭诉。
“要我赔,没门!他们喊了40多个人将我建房的拱板打烂了,还拖走了我好些钢材和其它建筑材料,这损失要怎么算啊!”被告杨某针锋相对,丝毫不肯让步。
“大家都冷静下来,今天把你们双方叫过来,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吵架的。”回龙寺法庭庭长唐良兵一边说,一边向镇党委郭书记使了个眼色。
郭书记立刻起身,拉着原告去了隔壁一间办公室,开始说情释理。与此同时,派出所长也拉着被告到一边做说服工作去了,唐庭长则往返于双方之间,反复释法明理,陈明利害得失。在法庭、镇党委和派出所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各自做出让步,当着大家的面达成并签收了调解协议书,避免了一起可能再度引发流血冲突的矛盾纠纷。
司法建议
为纠纷安装“减压阀”
近年来,绥宁县人民法院不断强化司法的社会责任,密切关注各种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律风险,扎实做好司法建议工作。该院在诉前对潜在风险发出预警,在诉中凝聚起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在判后知微见著警示防范类似纠纷发生,收到了良好成效。仅2011年,该院就发出关于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司法建议15份,建议回应率100%,问题化解率100%,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1年5月,该院审理了一起因主管行政机关与下属事业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
陈某在1970年被招工,1977年7月1日转正,此后在多个畜牧站工作。1996年10月1日,陈某与被告单位县畜牧水产局订立劳动合同,2002年6月因病去世。因其工作单位(畜牧站)系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告县畜牧水产局未支付陈某工资,陈某死亡后其家属未享受过任何福利待遇。陈某家属诉至法院。
案件经绥宁法院成功调处并结案,该院研判认为,该类纠纷属事业单位改制(由自收自支改为财政拨款)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由行政任用改为平等协商用工)过程中,由于有关行政机关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12号《关于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不当而出现的比较普遍的现象,并极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大局。于是,该院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一经发出,即得到了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7月29日,该县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将在该县农业系统的水利站、电管站、经管站、林业站、农技站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清查,并要求对各主管行政机关与下属事业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做法立即纠正。
同年9月,县林业局退休职工曾某等3人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全县的社保信息公开,遭到拒绝。随后,曾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9月19日,原绥宁县二轻局下属的改制企业职工项某等6人就同样事项提起行政诉讼。
绥宁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敏感地认识到,该案如果处理不慎,可能引发类似“诉讼潮”,会严重影响辖区和谐稳定。于是,紧急向该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司法建议发出后,得到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县长均在司法建议书上做出批示,并专门指派一名副县长协调处理该类纠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积极回应司法建议,主动来到绥宁法院协调案件。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两起案件当事人已撤回起诉。
对于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全国人大代表、绥宁县党坪乡芷坪村党支部书记李友妹认为,绥宁法院站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以法律前瞻的眼光发出司法建议书,通过个案的审理,知微见著,发现案件背后的法律风险,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使得整个司法活动的效果倍增,及时为社会“熔炉”安装了“减压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