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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很多青年人热衷到“卡拉OK”去唱歌,然而,随着法律的进步和文化著作权的愈获重视,以后你想一展歌喉时可能会发现歌厅的歌曲不那么“全”了。近日,因未获著作权并且未获得著作权所有者认可,天津市一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由于自己旗下一“卡拉OK”场所擅自存有歌手张韶涵《隐形的翅膀》等歌曲而被对方告上法庭。
原告中音传播公司(深圳)诉称,该公司合法取得包括《隐形的翅膀》、《不想懂得》、《床边故事》、《头号甜心》、《香水百合》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排他性专属著作权,是该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被告本市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上述20首侵权作品,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中音传播公司是在深圳市注册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2009年8月21日,台湾的福茂唱片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就其公司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MV/MTV)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台、澳)独家行使许可卡拉OK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复制、保存、放映其音乐电视作品,向卡拉OK经营者收取费用,并且可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授权时间自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该授权书后附的音乐电视作品名单包括涉案的《不想懂得》、《床边故事》、《头号甜心》、《香水百合》、《爱情旅程》、《我的最爱》、《静不下来》、《如果的事》、《其实很爱你》、《隐形的翅膀》等在内的711首曲目。2009年9月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某等及公证人员到位于本市东丽区被告属下的练歌场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中,点播了包括《隐形的翅膀》等在内的曲目,并全程进行了摄录。
二中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上述曲目,均属于“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公司是从事卡拉OK的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消费者点播演唱的方式,放映涉案的20部音乐电视作品,用于商业经营,却没有获得权利人许可播放的合法授权,不具备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情形,其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判决被告公司删除其曲库中涉案的20部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0元。 (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