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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总局针对欧盟“碳税”向境内航空公司发出“抗税令”,标志中国航空业界与欧盟的对垒,上升到政府层面。
这场旷日持久、涉及全球的争端,起源于欧盟一条法令:从2012年开始,欧盟将对所有起降于欧盟机场的航班征收“碳排放税”。由是,中国航空业未来数年将新增超百亿元成本,很可能转嫁给消费者。在国内业界看来,欧盟是举环保大旗行敛财之实,违背了国际法多项原则。
“抗税”的不止中国一家。去年年末,美国航空业在欧洲起诉“航空碳税”,结果落败。中国的“抗税令”能走多远?
赴欧机票至少涨价200元
所谓“航空碳税”,实际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一项收费。2008年,欧盟首次将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规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任何进出欧盟境内机场的航班均要受“碳排放量”限制———以2004年至2006年平均排放量的97%为上限,对2012年的排放总量作“封顶”,超出部分要高额罚款。
即使在排放总量内,也只有82.5%的限额是免费的,另有15%由航空公司通过拍卖获取,剩下2.5%用来“支持新进入者”。
此举影响全球数千家航空公司,包括中国的33家。据测算,明年中国航企要花8亿元来购买配额,未来9年里碳税成本高达176亿人民币,若转嫁到票价上,每张赴欧机票要涨价200元至300元。
寄望“抗税不涨价”一锤定音
“中国政府此次表态非常重要。协会只是一个社会组织,力量有限;政府不出面反对,欧盟不知道我们力量有多大。”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副秘书长柴海波6日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说,此前,中航协是国内“抗税”的主要组织力量。
欧盟单方面收费,尽管抗议如潮,欧盟立场不见松动。“问题只能在政府层面解决。”柴海波说,如今中国政府不许航空公司私自交税,不许因此提价,希望能一锤定音。
国际“抗税”阵营三大质疑
“欧盟的举措是惹众怒的,所以全世界出现了罕见的一致的反对声音。”柴海波说。国际“抗税”阵营提出三大质疑:
首先,欧盟此举是单方面行动,没有取得他国认可,违背国际法精神;其次,收税的航线仅有小部分属于欧盟领空,欧盟无权对其领空以外的碳排放收税;第三,根据联合国公约,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具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即应给发展中国家留出空间,而航空碳税则实行“一刀切”。
航企:这是变相贸易制裁
令中国航企愤愤不平的是,欧盟按“历史碳排放量”来设定限额:以前曾大量排放的欧美老牌航企限额高;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的航企仍在成长期,历史排放量低,未来需大量拓展航线,限额远远不够用———从这个角度看,航空碳税是“变相的贸易制裁”。
专家:中国应仿效而非抵制
不过,航空法专家、知名律师张起淮认为,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虽然在程序上有瑕疵,但代表了世界潮流,中国应仿效而非抵制。“要实行自己的碳交易体系,对污染中国天空的所有航班征税,不能老是被动挨打。你立了法,欧盟就会主动来谈判。”他对羊城晚报记者说。
欧盟:中国开征碳税会“扯平”
对此,欧盟气候与行动司新闻发言人艾萨克以电子邮件回复羊城晚报称,欧盟同意对实施相同“碳管制”的国家进行豁免,换句话说,只要中国开征“航空碳税”,双方自动“扯平”。
“碳税庭辩”美国缘何落败?
去年,“航空第一强国”美国的航企联合起诉欧盟,最后败诉。“欧洲法院理由是,征收碳税一不违反国际关税法,二不违反国际航空有关约定,连美国都输了,中国更不可能赢。”
羊城晚报记者通过欧洲法院获得了该案的庭审资料,显示美欧之争聚焦于三条法律和一条国际法原则,有法律“泥沼”藏于其中。
焦点一:芝加哥公约
美国控方首先引用1944年《芝加哥公约》的规定,认为航空碳税违背了其第1条主权原则、第11条领空限制和非歧视原则、第15条关于收费的规定以及第24条关于禁止对燃油征收海关关税的规定,指出美国航企在本国领空、公海及领空飞行所作的碳排放,欧盟无权收费。
辩方“釜底抽薪”,称欧盟并未加入《芝加哥公约》,至今为止也未承认其条款在欧盟的有效性,所以不受其制约———欧盟完胜。
焦点二:京都议定书
美国认为,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各国在气候变化上承担减排义务时,可根据各国自己认同的方式和速度;在限制和缩减航空燃油温室气体时,可通过国际民航组织来实行。但欧盟航空碳税并未经过国际民航组织的认可。
辩方称,“可通过国际民航组织来实行”并不具有强制性,条款也不够详细;“可通过”是一种选择,包含了“也可以不通过”的意思,欧盟并未违反条文。
焦点三:开放领空协议
对美国而言,最有利的条款来自《美国欧盟开放领空协议》,其中有关于对燃油收税的规定,明确禁止“对燃油消费征收税费”。然而这一条也被辩方巧妙地规避了。辩方称,航空税费并没有直接跟燃油的使用量挂钩,并非烧油越多、罚金越高,所以不能等同于燃油税费。航空公司付出的实际成本基于给定的配额,以及在碳排放额度市场拍卖的结果;假如航空公司的排放量完全在配额内,就根本不用付费。
结论是:航空碳税不属“税费”,与《协议》不冲突。
焦点四:国际法原则
根据国际法习惯原则,各国对自己的领空享有主权,对公海不享有主权,其航空器可以飞越公海。美国航空公司认为,飞机从美国飞至欧盟,其航线大部分处于公海上,小部分属于美欧各自领空;欧盟对全段航线收碳税,这侵犯了美国的领空主权,且等于是对公海空域宣称了主权。
这是辩方遇到的最严峻挑战。辩方不得不同意,会在国际法原则下检查航空碳税是否存在“人为错误”。但同时,辩方提出了相当拗口的辩护:
航空碳税并不是针对“飞越第三国(在此指美国)、公海、欧盟领空的飞行器”,只有飞行器的操作者是在运作商业航线、并且在欧盟机场起降时,他们才需遵守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限制———因此,航空碳税没有侵犯他国主权,也没有侵犯飞行器飞越公海的权利,因为只有在“商业航班”“物理上存在于”欧盟成员国机场时才需征税。
换句话说,辩方设置了两个概念,一个是广义的“飞越美国、公海、欧盟领空的飞行器”,一个是狭义的“起降欧盟机场的商业航班”,航空碳税只对后者有效,因此不侵犯前者的权利。这话虽然牵强,但居然得到了欧洲法院的认可!欧盟因此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