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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29日是春节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家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的沈大爷一大早便来到了县法院执行局,一见到执行局局长后宗刚就激动地拉住他的手说:“感谢执行局,多亏了你们送的执行救助金,我才过了一个安稳的春节啊!”
2009年9月19日,沈大爷被汤某驾驶的两轮摩托撞伤,伤情构成五级伤残,治疗共花费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汤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沈大爷向法院起诉要求汤某进行赔偿。2010年12月,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汤某赔偿沈大爷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多万元。
沈大爷受伤后身体一直未能恢复,天天插着导尿管,后续的医药费也经常得不到保障。而汤某也家境一般,近年来一直没有偿还能力,且长期在外打工。芜湖县法院执行局通过明察暗访先后执行20余次,但始终没有执行到任何有价值的物品。
春节前,执行法官得知沈大爷的治疗需要一定费用时,决定对其发放执行救助金,在腊月二十七那天,3000元的执行救助金送到了沈大爷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