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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低价买经济适用房,一般的人张嘴就能“办”?天津市民赵某听信了这个谎言,被骗走50万元血汗钱。
骗走朋友50万元挥霍一空
近日,河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李某诈骗一案,在河西法院一审宣判。这对情侣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万元;有期徒刑6年,罚金3万元。
案中,王某和赵某本是朋友关系。在2010年5月10日下午,王某对赵某说能以低价买到经济适用房,不管是不是符合条件。赵某的情况,并不符合购买经适房的条件,听王某一说便动了心,于是托王某帮他买房。为此,赵某给了王某50万元人民币,王某将赃款挥霍一空。
同年6月29日,王某在本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一辆。9月9日,他谎称这车是自己的,将车辆抵押给他的朋友黄某某,黄某某把15万元人民币给了王某,王某得到钱后立即外逃。
这对情侣被认定为诈骗罪
河西区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人在讯问了王某、核实了被害人证言并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之后发现,有证据显示王某的女友李某与王某合谋,参与了上述两起诈骗行为,且诈骗所得65万元赃款系二人共同挥霍。承办人果断要求将李某抓获到案,并以诈骗罪与王某一并提起公诉。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李某均辩解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赵某钱财不是诈骗行为,而是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且认为数额并非人民币50万元,而是25万元;王某、李某的辩护人认为,二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公诉人表明,有多人证言可以证实王某、李某编造了能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虚假事实,诈骗被害人赵某的钱财,所得赃款也并未使用在向赵某说明的用途之上;二人的诈骗金额应为人民币50万元,该数额有二人亲笔书写签名的欠条予以证实。另外,本案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王某、李某只是单纯地虚构事实骗取钱财,并未与被害人签订任何经济合同,所以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最终,河西法院全部采纳了公诉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别轻信无资质单位个人
检察官提醒,作为国家保障性住房的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和取得有一套严格规定,尤其对申请人的资格有专门要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市民在购房过程中,应当对国家的相关政策予以了解,或者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切勿轻信没有办理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避免自身财产受到损失。(记者高立红通讯员李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