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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王婷】银行要收费,以后就要遵守新规定了。昨天,银监会、央行和发改委联手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制定或调整价格都要遵守相关程序,并应及时受理公众投诉。
征求意见稿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类。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如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人民币基本结算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制定和调整时,要先组织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然后征求金融消费者、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以外,其他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其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执行不同价格,要获得总行授权。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要经过六个步骤,即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服务成本;进行价格决策;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按相关规定报告;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银行服务价格信息公示内容应至少包括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批准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可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金融消费者免费查阅,也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在收费前提示相关服务价格。银行还应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同城”范围应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银行如要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网站进行公示,必要时应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知相关金融消费者;如要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则应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
对于需要签署服务章程、协议等合同文件的银行服务项目,银行应在合同文件中以通俗易懂和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或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银行还应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网上投诉邮箱地址等渠道,并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和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