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网讯:村委会集资建成住宅楼后,村内一妇女在看房时从楼房管理人处取得了一套房屋的钥匙,后将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和母亲、女儿一起搬入其中居住。村委会将她们告上法庭后,虽然妇女以村委会欠其占用土地及温室、煤气站的补偿款未付等情况为由,自认有理,但此种“鸠占鹊巢”的行为并未获得法庭认可,三妇女被判搬出“新居”,并对村委会进行一定经济“补偿”。
2006年至2008年间,本市津南区一村委会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在该村集体土地上集资新建住宅楼,后将这些住宅楼出售给村民,收取集资建房款。2008年年底,村民王某在看房时,从楼房管理人处取得了一套新房的房屋钥匙,后在未签订购房合同、未交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便直接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和其母、其女一起于2009年3月搬入居住。村委会在让其搬出无果的情况下,将这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她们将房屋腾出。
庭审中,三被告并不认同自己“鸠占鹊巢”,表示诉争房屋是村委会应该分配给王某母亲杨某的,并称村委会至当时仍欠着王某占用土地及温室、煤气站的补偿款未付,因而这套房“理应”由她们居住。
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涉案房屋为该村委会在其村集体土地上为本村村民集资建造的住宅楼房屋,故村委会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委会“自愿”将房屋钥匙交给王某,只是让其看房,并未有直接将房屋赠与的意图。王某和其母亲、女儿在既未与村委会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又未交付集资购房款的情况下,占用该诉争房屋的行为,侵犯了村委会作为该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关于王某等人主张因村委会欠付其占地补偿款,故村委会交予诉争房屋钥匙的行为应视为将诉争房屋赠与王某母亲杨某的诉争理由,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判决王某等三人将房屋腾出,并根据案情,酌定三人以每月800元的标准向村委会支付自2009年3月1日起至腾出诉争房屋时为止的“房屋使用费”。(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