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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建设法治政府已是潮流所在,官员权力与责任对等,利益与风险同在成为必然。自2003年非典事件后,政坛问责之风从中央刮到地方,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免职的官员或早或晚地低调复出,却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甚至质疑。
其实,“有过之臣能否复用”的争论自古有之。《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德才兼备是中国的传统人才观,也是群众对政府官员的基本期望,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此争议虽无定论,但也确实不乏成功范例。如汉代的季布、萧何、董仲舒都受到过处罚,但复出后在军事、政治、思想等领域都有一番成就,有的甚至成为千古名臣。
社会转型时期,官员必须应当具备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反应力和执行力,处理不当必然引起公众对其能力的质疑。但官员也有成长的过程,复出官员能否在吸取教训后干出一番业绩也未为可知。因此,能力只是公众质疑的次要方面,质疑的核心还是问责与复出二者之间内在逻辑的不合理性。
初唐陈子昂曾作《复仇议状》,大意是徐元庆为父报仇,杀死仇人后自首,陈子昂认为一方面杀人犯法,应判死罪,另一方面为父报仇合乎礼仪,又应予以表彰。但柳宗元在《驳复仇状》中批驳此观点赏罚不明,自相矛盾,并指出“旌与诛莫得而并”。官员的复出也是同样的道理。问责制度出台的基本动因就是震慑和惩戒官员,防止“庸官”、“太平官”的出现。免职是很严厉的问责措施,前提是官员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或者给社会公众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既然如此,又凭什么恢复领导职务呢?是问责错了还是复出错了?
如果不分良莠地复出,遇到重大问题免职了事,问责制度就变成了权宜之计,成为应付突发事件恶劣影响下的民意、舆论和上级领导的工具。真正有责任的人可能不会被追究责任,问责却又能成为真正有责任人的避难港。问责失去本意,复出也很容易让公众联想到以退为进的政治权术、暗箱操作的幕后交易等丑恶现象,动摇了问责的权威和公众的信心。
用什么来破解这种悖论呢?复出源于问责,追根溯源,对官员复出的质疑还是由于问责之时就不规范、不统一且少有定论。
因此,确立官员问责的标准最为关键,包括实体标准和程序标准。参照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问责手段与官员行为和职责相适应,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损失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综合认定:构成渎职犯罪的,移交法办;虽不构成犯罪但严重失职的,“永不叙用”;属于其他失职的,则可以采取相应的问责措施。而问责的启动、调查、结案等也应有程序标准,让问责能够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
无规矩难成方圆,非六律不能正五音。不轻易对官员采取问责措施,但也绝不轻易解除对官员的问责效果。只有从制度上确立了问责标准,从源头抓起,用统一的尺度衡量,才能减轻甚至消弭公众对官员复出的质疑。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