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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偿债焦虑并非个案
我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天价修理费引发的偿债焦虑并非个案。实践中,因投资失败、意外风险等陷入债务泥淖的现象比比皆是,无法翻身的个人和家庭更是大量存在,引起笔者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必要性的思考。
建立这一制度,首先是有利于防范个人债务风险。个人破产制度在防范个人债务风险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该制度为债务人建立起一道屏障,保护其基本的生存权利,这对于背负沉重债务负担的个人和家庭来说都是福音,给予他们重新获得有尊严生活的机会。
其次是可以激发个人创业激情。目前,我国个人参与市场活动的广度、深度空前扩大,个人破产制度为个人经营失败建立起退出机制,是社会给予公民的允许失败的机会,体现了社会对创业者的宽容。
当然,由于目前我国在物权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等方面仍比较薄弱,如何增加个人破产制度的可操作性,防范恶意破产逃避债务等行为,保障破产人的基本生活等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还需要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个人信用体系及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等方面的配套完善。
延伸阅读
高资产人士可考虑信托避债
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交付给受托人管理,并由受益人享有财产收益的理财方式。这一制度的特点是,委托人在委托期间不能直接支配该财产,因此也不能用该财产来偿还债务,甚至在受益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可以不必用该财产的收益来偿还债务,因此有合法避债的功能。
在香港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真实案例。某富商在2003年为女儿设立了一份5年期、金额为1000万港币的信托,女儿每年可以领取50%的收益,信托到期后本息都归女儿享有。2005年该富商由于经营失败背负了巨额债务,但因信托在债务发生前已经成立并由信托公司管理,故无法用于偿债,女儿也因为每年可以领取信托收益,因此仍然可以留学并维持生活费用。2008年信托到期后,女儿将信托本金用于支持父亲创业,使得父亲能够东山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