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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除了受到褒扬外,以后在广州或将有实质奖励。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 “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的故事,想必人们并不陌生。做好事的成本过高,就没有人敢做和愿做好事,做好事受到了奖励则会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拾金不昧受到奖励,并无不妥,但仍需要厘清三点。其一,如果被小偷利用规定来欺诈失主怎么办?其二,公共场所失物招领最长限期135天,是不是有点短?其三,还应该明确的是,如果失主不愿意付酬,如何应对?只有把这些细节完善好了,《规定》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奖励拾金不昧也才能真正起到鼓励“交公”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