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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住宅楼楼道内的自来水管突然爆裂,致业主房屋地下室“水漫金山”。解决纠纷未果,业主将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同时告上法庭。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承认业主财产发生损害,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遂判决小区开发商赔偿业主1万元,并负责对业主地下室内的电路、插座、墙壁等进行维修,直至达到安全标准。
孙女士于2008年购买了天津某开发商建造的河东区某小区住房一套,随后入住并使用该房地下室。案发当日,孙女士家所在楼房楼道中的自来水管道突然爆裂,造成孙女士家地下室被水浸泡。事后,孙女士多次找到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进行索赔,但始终没达成一致。
庭审中,原告孙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3万元,同时出示被告提供的收条一张。对此,被告开发商表示,原告的损失数额证据不足,被告不予认可;且漏水属于管道压力过大造成,应由供水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则辩称,其及时赶到漏水现场并及时制止漏水,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确有损害事实发生,对此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但原告无证据证实其损害的具体数额,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具体数额无法支持。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二审审理期间,原告变更上诉请求,将请求赔偿的数额变更为1.5万元,同时要求被告负责对其地下室的电路、墙壁、插座等进行维修。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孙女士确实发生财产损害,且有相关证据证实,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综合考虑受浸泡物品的实际价值及折旧程度,法院酌定原告的财产损失为1万元。关于原告请求对其地下室内的电路、墙壁、插座等进行维修达到安全标准,被告提出其可以维修,法院照准。(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