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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本市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修复。本市鼓励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海洋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防止污染海洋环境。本市将对在保护、改善海洋环境,举报、制止海洋环境污染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临海工业园区污水必须达标排放
临海的宾馆、饭店、旅游场所产生的污水,其所在区域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必须自行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排放。直接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法收取的排污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设置入海排污口或者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临海工业园区必须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发生重大海洋污染事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观测、预报、预警预案。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和风暴潮等突发性海洋自然灾害时,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将制定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应急设施。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同时立即向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必须根据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不按规定采取应急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赤潮等海洋自然灾害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危害的;对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海洋环境监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严格控制填海、围海工程
因建设需要确需填海、围海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填海、围海工程确需在海域内取土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严格按照规定海域范围取土。禁止在海洋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取土。拆除废弃的海洋工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活动的环境保护方案,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进行填海、围海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适宜的海域投资建设人工鱼礁和实施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人工鱼礁建设和近海人工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技术规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定期对养殖海域海洋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批准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先在指定区域进行完全可控制的试验。发现可能造成海洋生态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引进的海洋动植物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记者李海燕任悦实习生张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