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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发布《针对妇女的暴力——2010年的事实和数据》有这样一段表述: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试图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采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在一些地区的试点法院(见地图)进行了试行,效果良好。
被丈夫拳脚相加的女子,无奈躲回娘家,但男方仍紧追不舍,到女方父母家殴打、辱骂。2月9日,为保护这个遭受严重家庭暴力的女子,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远离令”,将禁止男方在距离女方父母家100米范围内活动作为保护措施。这份反家暴“远离令”为全国法院首次发出。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项民事强制措施。它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提出的一个全新法律概念。此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在一些基层法院展开。三年来,试点法院勇于探索、大胆尝试,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发出人身保护裁定“禁殴令”176份,这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自动履行率达97%,居我国各种民事裁定履行率之首。据悉,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作为首批10家试点法院之一,是全国试点法院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数量最多、种类最全的法院。
惊魂未定,女子申请人身保护
今年2月3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代敏刚一上班,就接待了一位名叫李丽的当事人,这名女子泣不成声地述说了她从结婚当天就开始遭受家庭暴力的痛苦经历,她起诉离婚并申请法院尽快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原来,2010年国庆节李丽举行婚礼当晚,忙了一天的她准备送几位参加婚礼的亲戚出门,新郎董初却没好气地说“按老家的习俗,新娘这一天被迎进门就不能再出门!”
李丽觉得自己的姐妹特地从深圳赶来参加婚礼,临行不送送总有点过意不去,便与董初争辩了几句。谁知,她话音未落,新郎突然暴怒,当着亲友的面狠狠地扇了她一记耳光,她被打得头晕目眩,半天没缓过神来。李丽怎么都没想到,本应甜蜜浪漫的新婚之夜,却是她遭受家暴梦魇的开始。
在婚后短短的一年时间内,董初对李丽的施暴渐渐成了家常便饭,特别是他酗酒后,三更半夜喝醉回家,动辄就对李丽拳打脚踢。
据珠海市香洲区湾仔派出所的出警记录显示,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间,李丽就有5次被董初殴打后请求出警。2011年4月25日,她被殴打至耳膜穿孔、左眼淤血、头皮肿胀伴轻微脑震荡;2011年12月1日,她再次被丈夫暴打至眼部淤青、头部皮下血肿、背部软组织挫伤。
之后,不堪忍受家暴的李丽逃回了父母家中躲避。但是,董初却紧追不舍,多次到其父母家及工作单位辱骂、殴打。2012年农历除夕和大年初二,董初再次到李丽父母家中吵闹滋事,李丽和年迈的父母犹如惊弓之鸟,寝食难安。
2月3日一早,惊魂未定的李丽便走进了香洲区法院。
增强保护,发出首份“远离令”
代敏审查了李丽所提交的报警记录、门诊病历等证据材料。材料显示,李丽多次受到暴力伤害。双方分居后,董初曾数次对其上门辱骂、殴打、骚扰。可见,因李丽意图脱离董初的暴力控制,引起了董初的暴力升级,使李丽及其父母都处于极度恐惧之中。
作为家事合议庭的审判长,代敏对《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七条非常熟悉,其中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至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等。
虽然香洲区法院在被确定为试点法院后,已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殴令”42份,但在这起案件中,代敏敏锐地意识到,如果仅作出禁止董初殴打、威胁李丽人身安全保护的裁定,还不足以保障李丽及其父母的安全和正常生活。
同时,考虑董初工作单位及居住地点均距离李丽父母家较远等因素,家事合议庭最终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董初殴打、威胁申请人李丽及其亲友;禁止董初骚扰、跟踪李丽及其亲友;禁止董初在距离李丽父母现居住地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100米内活动。这次,合议庭除了发出“禁殴令”,还增加了一份“远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