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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中,通过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使一交通肇事案中见义勇为者得到褒奖,在保障法律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传统美德。
2011年11月8日22时许,嫌疑人翁某酒后驾车,将行人朱某撞倒后逃逸,此时驾车路经现场的于某击事故过程后,迅速拨打110进行报警并记录车牌号码,并驾车一直跟随肇事车辆,随时将肇事车辆的行车路线报告给公安部门,直至配合民警将翁某抓获。
肇事司机的抓获并没有阻止悲剧的发生,被撞倒的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通过审查,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认为嫌疑人翁某行为系醉酒驾车,逃逸致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故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侦监部门发现本案证人于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对抓获本案嫌疑人、惩罚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为弘扬社会正义,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该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提供线索的证人于某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该院检察建议发出后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充分认可和重视,并由公安机关责成北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对于某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认定。见义勇为基金会为于某本人颁发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并给予二千元人民币的物质奖励,本案嫌疑人翁某后经依法判决,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光荣的,见义勇为的精神是高尚的,见义勇为的事迹是值得广泛传唱的。该院针对此案的检察建议力争使见义勇为者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和尊重,通过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激发全社会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记者赵首蕊 通讯员周君 陈俊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