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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三年前两名中学生在操场上打篮球时,一人脸部被另一人手肘击中,四颗牙齿因此受伤。治疗中,由于受伤学生年龄尚小,医生建议其在年满十八周岁、待牙床发育稳定后再进行植牙;三年后,两名中学生都已进入大学,当年的伤者年龄已符合要求,于是去往医院进行了植牙,另一人却觉得当年自己已经承担了应有责任,不同意再次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赔偿。于是,四颗牙齿引发了一场穿越时空的官司。
原告赵永辉诉称,他与同学翟智勇原系本市一中学的学生。2008年11月11日下午放学后,赵永辉和同学在校内操场进行投篮练习,当他在一次准备接被篮筐弹起的球时,翟智勇从对面跑过来跳起抢球,下落过程中其右臂肘部砸在赵永辉的脸上,造成其上颌四颗牙齿折断或损坏。后翟智勇带赵永辉到医院诊治,并支付医药费4075元。但是,因为有的牙齿需要种植,医生建议赵永辉到18周岁牙床发育稳定后再进行植牙。随后,两人各自考入本市两所大学。自2010年1月3日起,赵永辉继续在天津市口腔医院进行治疗,至2011年6月26日止,共支付医疗费10661元。因翟智勇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庭审中,被告翟智勇辩称,当年双方在校打篮球时发生碰撞,造成赵永辉受伤纯属意外事故,两人对此均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他已为赵永辉支付医药费4075元,而学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其不同意赵永辉的赔偿请求,只同意再担负医药费和交通费2000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永辉已于2009年12月起诉翟智勇进行赔偿,该院当时认为原告当初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已由被告支付,后续的修复费和治疗费等费用可待发生后再行解决。另外,原、被告在学校内进行体育活动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对原告受到的伤害以及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合理分担。现原告主张的医药费和交通费系治疗过程中合理的支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发生损害时,在原告前期治疗中,被告为原告支出医药费4075.9元,故对原告治疗过程中已发生的全部损失,由原、被告按40%和60%的比例分担。据此,依法判决翟智勇赔偿赵永辉医药费等经济损失4800余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