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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委、市政府日前做出决定,从4月1日开始,再次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160元调整为1310元,增幅达13%,实现两位数增长。这是本市第16次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今年全市实施19项城乡居民增收措施、加快推进和落实20项民心工程、促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更快更广地惠及职工群众的重要举措。
据悉,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充分考虑到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确保其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新标准按法定计薪天数折算后,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7.5元,比原标准6.7元增加0.8元。同时,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均执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3.1元,增加1.5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直接受益人群除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外,对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也在调整范围之列。此举,将直接增加低工资人群的收入,从而带动企业工资整体水平的提高,形成加快推动职工群众增收的促进效应。
据介绍,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通讯员任保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