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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委、市政府决定从4月1日开始再次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160元调整为1310元,增幅约13%。这是本市第16次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今年全市实施19项城乡居民增收措施、加快推进和落实20项民心工程、促使经济发展成果更多更快更广地惠及职工群众的重要举措。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充分考虑到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确保其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新标准按法定计薪天数折算后,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7.5元,比原标准6.7元增加0.8元。同时,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均执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3.1元,增加1.5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直接受益人群除各类企业在职职工外,还包括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此举将直接增加低工资人群的收入,从而带动企业工资整体水平的提高,形成加快推动职工群众增收的促进效应。(通讯员任保轩记者李晶)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有关政策解读
三种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
本市4月1日起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市民关注的问题进行详细解释。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他们的实习收入可以不适用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包“食宿”,只是对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而不能等同于工资,用人单位仍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并按规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收入:1.加班加点工资;2.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3.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资中,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也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的折算,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实行销售承包、项目承包、销售额(经济效益)同工资挂钩等内部工资分配形式的,以及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可以按年度计算,但劳动者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通讯员任保轩记者李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