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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论衡
之公民问政
十一届全国人大任期还有一年,8日,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一草案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13年1月选出。值得注意的是两个“首次”: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城乡同比例选举;首次提出降低党政领导干部比例。(3月9日《新京报》)
这两个“首次”的提出,意义体现在多方面,比如说,让选举跟上了社会发展变化,让选举权走向平等,符合选举法修正案相关要求,同时,也说明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目前的人大代表存在结构性问题,主动求变。显然,这种积极改变人大代表结构、落实选举法的态度,值得肯定。
城乡同比例选举,符合选举法修正案确立的“地区平等”选举原则,有利于弥合城乡二元机构带来的裂痕。据悉,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从权利平等的角度来说显然这是一种倒退,“倒逼”着我们推行城乡同比例选举。
降低官员代表比例,是民主选举的一大进步。这是因为,官员是被监督的对象,如果人大代表中官员比例过高的话,等于是自己在监督自己,不利于民主监督。
但要想选举权更公平,在落实城乡同比例选举、降低官员代表比例的同时,还有不少“功课”要做。
比如说,还要大幅提升农民工代表在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比重。尽管我们确立了城乡同比例选举,但由于人户分离,农民工很难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也很难在自己所务工的城市参加选举。如此,农民工的选举权就缺少保障,进而其他的权益也缺少保障。这是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待遇差距很大的主要原因。
据有关数据显示,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高达2.42亿人,但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农民工代表只有让人惊讶的三位:广东团代表胡小燕、重庆团代表康厚明和上海团代表朱雪芹。显然,农民工代表在代表总人数中的比例太失调了,亟需改变。
又如,司法机关代表比例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2010年曾指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要定期向人大作报告,接受监督,怎能既是被监督者,又是监督者?与司法机关代表比例同样值得商榷的还有某些特殊代表:既是市县人大代表,又是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显然,占代表资源过多。
笔者还注意到,代表中有不少企业家代表在两会上很受关注,那么,企业家代表与工人代表的比例是否合理?也值得我们审视。尽管企业家代表也在为民请命,但企业家代表与工人代表身份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只有工人代表才能真正代表工人。
再比如说,男女代表的比例、垄断企业与非垄断企业的代表比例、不同职业人群的代表比例、不同年龄人群的代表比例等,是否都是合理的,需要我们一个一个来审视,合理的需要坚持,不合理的需要改变。毫无疑问,经济发展是变化的,人口结构是变化的,人大代表结构必然也要不断优化,不断走向公平,因为公平是无止境的。
冯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