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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郭士辉 摄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
“无论是教师还是法官,都应兼具伦理性和专业性的素质,而德性更是成就其完美人格的基础。”
“当今,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应该转向更高的追求: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形成法治文化,让法治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
每年全国两会一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就开始了不停歇的繁忙。3月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第二天,徐显明亲自致电记者,告知专给本报采访预留一个小时。挂了线,记者火速前往。
山东代表团驻地徐显明房间,一杯香茗,几句寒暄,采访在轻松的氛围中不知不觉开始了。
法科出身的徐显明,既是个理想主义者,也是一个为法治建设脚踏实地、贡献卓著的实干家。从上世纪80年代推动人权入宪开始,徐显明致力法治进步的热忱多年来有增无减。
他清楚地记得,去年,也是在全国两会上,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他认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由此开启了两个相关联的转变过程: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从以立法为中心到以法律实施为中心。
在他看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虽然仅仅是个开始。他说,法治体系建设不啻为一项宏伟的工程。要撑起这项宏伟工程,离不开五个支柱性环节。
首先是前提,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前提,这项使命已经基本完成;其次是执政党依法执政,这是关键性环节;构建法治政府,使法律得到全面、准确、有效的实施,这被看做为核心环节;全民普遍、平等守法,是法治的基础环节;最后是对法律的守护,公正司法是法治的保障环节。
在诸环节中,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国家最终能否建成,将取决于司法。”徐显明断言。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体系构建的重心应落脚到司法工作上来。
按徐显明的理解,法律实施也可解构为三个部分:政府执行法律,全社会遵守法律,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种救济途径,司法机关肩负的法律实施任务无疑是重大的。“新高点,新挑战。”徐显明这样评论。
显然,法律实施离不开观念和思想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于是凸显出来。徐显明告诉记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所有主体和法治实践的各个环节都具有普适性,其科学内涵不是封闭的,也应适应不同阶段的要求而不断完善。他接着列举了法治理念具有普适价值的合理内核:实行法律至上、追求公平正义、制约公共权力、尊重保障人权、独立行使职权、自由平等和谐。
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延伸出来的现代司法理念,也是徐显明重点关注的一个法学范畴。他认为,现代司法理念包含的五个要素:独立、公正、廉洁、高效、权威,“一个都不能少”,否则,必然侵害到司法权威。“司法无权威,即法律无权威,法律无权威,即无法治。”徐显明神色凝重。
“司法权威的树立,来自宪法对司法权能的赋予,来自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原则,来自司法权运用结果的公正性,也来自法官的专业性水准。”作为一名大学校长,同时也是著名法学家,徐显明始终认为,无论是教师还是法官,都应兼具伦理性和专业性的素质,而德性更是成就其完美人格的基础。他一直笃信,法官是“法的守护神”,司法是神圣的职业,要防止司法和法官的趋利与世俗倾向。
徐显明注意到,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内涵,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定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并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确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以及“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等一系列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这些都是联系审判工作实际,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提出来的。
深谙法理的徐显明,对“三个至上”有着独特的理解,“‘三个至上’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他尝试用“三个根本”、“三个对应”来诠释该命题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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