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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秀红在回答新京报记者关于地方政府干涉法官办案问题时说:“领导过问案件,这很正常,没有不合适。”(据3月13日《新京报》报道)
其实,这里有两个含义完全不同的词:新京报记者问的是地方政府“干涉”法官办案;而王秀红委员回答的是地方官员“过问”案件。应该说,作为地方政府的官员,对于本地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解、询问,这确实没有什么不妥,法律也并不禁止这种做法。而且,法院和政府互相沟通情况,有助于法院更好地开展工作,维护司法公正。
但是,这里的问题是“过问”的具体情况:政府以第三方的中立立场“过问”是可以的;如果政府就是案件的当事一方,那政府为了避嫌,也就不应该过问;此外,“过问”也只能限于了解案件情况,而不能向法院表达自己的倾向性意见,更不能要求法院在审判时予以采纳。否则,“过问”就过格了,就已经是“干涉”法院办案了。可见,“过问”很正常,“干涉”不正常。
地方政府为什么不能干涉法院审判案件?这其实是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那么,在当前情况下,地方政府对法院案件的关注,究竟是否存在越界的干涉?我们虽然没有具体的数据,但无可争辩的事实是,确实有不少地方政府和官员干涉法院的审判。就在同一新闻中,全国人大代表、升华集团董事长夏士林表示,“有些地方的保护主义很严重。”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也坦承,在基层两院办案中,有的时候依法独立正确行使审判权还是会受到干扰的。而前不久的媒体甚至报道,株洲市房管局产权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值得关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
上述地方政府对案件的“过问”就已变成了“干涉”,显然越过了“正常”的界线。对此,王秀红委员是否也认为“正常”?联系到她接着说的“现在社会上有种风气,有官司就要找人,似乎已经成了潜规则”,难道这就是政府“过问”案件正常的理由吗?(文/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