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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职工从事特岗工作十年后,因工作调动转为普通工种。该职工满55周岁后,以其符合国家关于特岗工作可提前退休的条件为由,要求单位办退休,但因其档案丢失无法办理。该职工为此数次起诉现单位及原单位赔偿退休金。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用人单位应对原告档案丢失承担责任,遂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
今年58岁的苗某原是本市一家食品公司的业务员。据苗某称,他于1970年8月中学毕业后被分配到大港油田从事电焊工一职,1976年该单位被划归某石油公司,苗某仍系电焊工。1980年至1994年间,苗某多次调动工作,先后进入某商业集团下属单位、某烟草公司及某食品公司。虽然在此期间,苗某已脱离了电焊岗,但他认为自己从事电焊工作已满10年,符合国家关于特岗工作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2009年2月12日,55周岁的苗某找到工作单位某食品公司,要求办理特岗提前退休的手续,却被告知因档案丢失无法办理。苗某遂于同年8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未被受理。后苗某多次以养老金纠纷为由进行诉讼。法院三次判决被告商业集团和被告石油公司按80%及20%的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并已执行完毕。此后,苗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食品公司、商业集团及石油公司赔偿其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的退休金及2010年度冬季采暖补助520元。
法庭上,被告食品公司辩称,办理特岗退休必须有原始的档案记载,而原告没有原始的档案,所以不能为其办理特岗退休手续。被告商业集团则称,虽然原告曾在其下属单位工作,但集团并没有收到过石油公司转入的原告档案,原告档案丢失的责任应在被告石油公司。由于原告没有档案所以并不具备特岗退休的条件,故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石油公司未出庭答辩。
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其员工的人事档案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现原告的档案已丢失,用人单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于被告商业集团及被告石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法院判决书已经认定,故被告商业集团与被告石油公司分别按80%及20%的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2010年12月的养老金为1955元,自2011年1月开始,天津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故自当时起,原告每月的养老金应为2145元,原告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的养老金共计6435元,2010年度的冬季取暖补贴及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共计520元,应由二被告按比例进行赔偿。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商业集团赔偿原告7100余元,被告石油公司赔偿原告1700余元,且二被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南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