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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套新买的住房,不仅房屋漏水,供暖温度也不达标,无奈之下,房主只能再租房住。可是因此产生的租房费和物品损失费是不是也应由房主自己承担?日前,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其部分损失。
案情回放 房子漏水去租房索赔36万余元
2004年,任浩从丁先生处购买了位于本市河东区的一套房屋。可是自2005年雨季开始,该房自楼上露台处往下漏雨,导致任浩家卧室多处墙皮脱落,地板被浸泡,家具多处发霉。任浩多次与楼上业主找到物业和开发商,但至今仍未修复完毕。不仅如此,任浩家中的暖气也未达标。无奈之下,自2007年4月开始,任浩只好搬出该房另行租房居住。
因赔偿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2010年8月,任浩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其物品损失以及因不能居住该房造成的租房损失等共计36万余元。
庭审中,开发商抗辩,该房已经超过房屋保修期且从未接到报修请求,故不应赔偿。后法院人员到该小区物业部门进行调查了解,物业人员答复由于时间较长,该物业所有收到的报修记录已经销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又派人找到任浩楼上业主家属询问,其当即表明该房自从其入住后,即发生漏雨现象,其曾单独或与任浩一起找到物业部门及开发商有关人员,也曾进行过维修,但是一直没有修复完毕。
法院查明,涉诉之房系任浩自案外人处购得,随着房屋的交付,其所附随的权利亦一并让给任浩。任浩住进该房后,因漏雨问题财产受到损害,经鉴定漏雨的原因系楼上房屋露台“防水层不满足防水要求”,此情形应当属于房屋质量存在瑕疵,因此被告理应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主张赔付赔偿户主部分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该房漏雨,供暖温度也不达标,造成任浩无法继续居住,其搬出租赁他处住房,理由充分,应予准许。关于任浩主张被告赔偿的物品、家具损失问题,根据鉴定报告及回复函的相关意见,法院认为漏雨的原因系房屋质量存在瑕疵造成。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但任浩主张的物品损失中,包含卫生间内的部分物品,而卫生间系洗浴的处所,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没有漏雨的情形发生,也无法保持其内部彻底干燥,从而也就导致无法判断其内部的物品损失仅系漏雨造成,因此,对该部分损失的请求,难以支持。
关于任浩主张的租房费用问题,至于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法院认为,对于2008年前的租金损失,超过民事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事项,不予支持。之后的租房租金,应当根据本市政府部门每年发布的相同地段相同房屋的租金指导价作为衡量尺度,本着“就低”的原则,由被告予以赔偿。因此,应以指导价格为准,在租金指导价格以内,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开发商对于任浩家房屋房顶漏水部位予以维修至不再渗漏,对其房屋内供暖设施予以修缮,并赔偿其室内物品、家具损失、房屋租金损失等共计26万余元。(以上人物为化名)新报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通讯员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