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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盗窃团伙瞄准“老年代步车”多次行窃,其成员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不等。二审中,天津市检察院一分院检察官依据新颁布实施的《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向法院提出建议后得到采纳,部分被告人得以“减刑”。
四人结伙专偷“老年代步车”
被告人陈某等三人均是“90后”,小学都没毕业,就千里迢迢从甘肃老家来津打工。被告人江某现年36岁,也是外地人,在津打工多年,现在一家饭馆内掌厨。尽管江某每月拿着数千元高薪,可仍不满足,一心要闯出个名堂。他用多年攒下的钱买了辆二手捷达车,晚上出来拉活。陈某等人经常乘坐江某的“黑出租”,一来二去熟识起来,便一起谋划着“做点买卖”。
近两年,“老年代步车”在本市大街小巷出现频率越来越高。江某等人瞄准这条“财路”,于2011年6月至7月的半个多月里,先后多次流窜至南开、东丽、西青等地作案。他们事先准备好T型改锥和液压钳等工具,发现目标后即将车锁撬开,把车开走变卖获利。正当该团伙“连战连捷”时,因所盗一辆车中装有GPS系统暴露了行踪,公安机关先后将四人抓获。检察机关认定陈某等三人涉案价值为10000余元,江某涉案价值为20000余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几名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一审判处江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陈某等人有期徒刑3年至4年不等,各处罚金10000元。
二审依据新规予以“减刑”
一审宣判后,几名被告人提出上诉。江某家属赔偿了相关损失。市检一分院二审监督处检察官李晓宁发现,就在二审期间,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于2011年12月下发施行了《关于刑法分则部分条款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其中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从原先的“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调整为“2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将“数额巨大”的标准从原先的“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调整为“2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
李晓宁检察官向二审法院提出建议,认为依据新规,陈某等人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建议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而江某的量刑也应依据新规重新确定。日前,市一中院采纳了检察官的建议,对几名被告人量刑酌情减轻,终审判决陈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江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数额维持一审不变。本报记者解金钊通讯员袁刚林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