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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就宿州市公路局埇桥分局原局长朱甫忠受贿、贪污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
朱甫忠于2002年8月至2010年7月任宿州市公路局埇桥分局局长,2010年7月调至宿州市公路局总工室工作。任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收受贿赂共计52.9万元。
2003年春节前,工程承包人彭守新(另案处理)和冯开侠(另案处理)为了能够从埇桥分局承包到工程,送给朱甫忠2万元。2005年下半年,彭守新向朱甫忠要工程款,朱甫忠以局里没钱、需要协调拨款为由,向其索要工程欠款的10%。后彭守新将3万元交给朱甫忠。据悉,2003年中秋节至2010年春节期间,朱甫忠共收受彭守新、冯开侠送的“过节费”共计9.1万元。
除了利用工程索贿受贿外,朱甫忠还在提拔干部等方面多次收受下属贿赂,并利用假发票报账贪污。
2008年11月,朱甫忠将一张空白的行政事业性收据盖好章,填写了国道路肩培土款等内容,签批财务报账后,所得8.2万元被朱甫忠用于个人开支。他采取假发票报账方式伙同他人4次套取公款38.4万元。
2011年12月12日,朱甫忠被安徽省灵璧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案件判决后,朱甫忠提出上诉。今年3月21日,宿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