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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日前对《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在全市正式启用新文本。
据介绍,修订后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约定和不得更改限价商品住房的居住性质。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乙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购买本限价商品房的,乙方应在本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乙方未按期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甲方可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乙方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相应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限价商品住房的房屋使用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限价商品住房只能用于居住,乙方不得将限价商品住房的用途改作经营或其他用途。(记者雷风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