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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坍塌现场。郭毅摄
庭审目击
时间:3月23日下午
星期五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报记者郭毅张冲
2011年7月21日4时20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一居民楼因相邻建筑施工挖动地基而部分发生垮塌,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哈尔滨市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等部门参加的“7·21”事件责任调查组。案发3天后,涉事业主于立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月25日,其夫宋传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今天上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对于立萍、宋传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追偿近1000余万元案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语出惊人:“我们也是受害者。”
夫妻二人被控重大事故责任罪
上午9时30分许,审判长宣布开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于立萍、宋传春在无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7月1日,擅自拆除并翻建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联部街60号于立萍名下的房屋,由于丽萍、宋传春共同联系无资质施工人员施工、无设计资质人员进行施工设计,并由于立萍与施工人、设计人签订合同。
2011年7月21日4时20分在基坑施工时,造成毗邻的联部街58号居民楼发生部分坍塌,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二工程质量监测站鉴定,坍塌事故是由于毗邻基坑施工至58号居民楼山墙毛石基础底面以下1.15米左右,致使毛石地基失效,发生向下和向基坑内侧的较大位移,是该楼局部倒塌的直接原因。
经物价部门鉴定:南岗区联部街58号楼二单元6户居民受损物品价格为人民币194470元、坍塌房屋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721800元,共计损失人民币2916270元。
公诉机关认为,于立萍、宋传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于立萍、宋传春行为造成国有财产重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宋传春被法警带出庭。
“被告人,你接受公诉人的指控吗?”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人于立萍。
于立萍说:“我不接受。我和我丈夫对建筑施工方面一窍不通,花钱雇专业的施工队帮忙干活就是希望能够保质保量施工且安全无误,事故的发生纯属一场意外。”
辩称不知设计施工人员无资质
庭审中,《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辩护人与公诉人之间对被告人与无资质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涉及改造房屋是否有意而为之产生分歧。
公诉人问:有没有相关部门到你所有的联部街60号房屋执法检查过?
于立萍:市房产住宅局下达过房屋改造通知书。
“问没问相关部门改造是否需要手续?”
“问过南岗规划局,他们说私人的不给批手续。之后又找了好多部门,没有人告诉我到底该到哪里去办手续。我就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很多都不懂,问又不知道找谁。”
“施工人员和设计人员是谁找来的?”
“我找来的,设计师刘金野是省林业设计院的设计师,我们在结婚前就认识,后来也认识了我老公宋传春。”
于立萍在法庭上说,当初刘金野说这个房子包在他身上了,除了设计以外还可以帮忙联系施工方,只要6万块钱就能干下来这活。“因为我的前提条件就是要找有资质的施工队干活,所以后来我又找朋友联系了要价11万元施工费、自称有正规资质的赵亮。我提出过查看赵亮的相关资质,但是他说没带在身上。随后赵亮将当时身上带着好几份与其他地方签过的施工合同给我看了”。
于丽萍说:“是我过于相信他们了,我以为他们可以保质保量保安全的施工好,我才能省心。当时和施工队签合同的时候有明确的约定,他们有专业的施工人员、安全员、技术员,他们可以按照正规的操作流程去做,出现一切安全隐患和事故都由施工方负全责。”
审判员:“在你危房改造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到场检查,施工工人是否通知过你。”
于立萍:“有,当时工人说执法检查的又来了,我害怕,就躲了起来。”
10时30分,宋传春带回法庭,于立萍被法警带出法庭。
“我不接受起诉书内容,我并不应该承担这么大的责任。”宋传春说,“联部街60号的房子经过鉴定,房屋危险等级达到了C级,也就是危险到无法修复的地步。对于房屋翻建的问题我从2011年开始就到南岗规划局找了不下10趟,他们就是不给出翻建手续,说哪里给你出的房屋改造通知书你就去找谁。随后,到市房产住宅局得到答复却是让我们先找规划局审批。施工过程中确实有执法局的人到过工地,当时我都是听工人说的,我也没在现场。”
公诉方举证质证至11时30分许休庭。
坍塌楼房本身是否为危楼
下午13时45分继续开庭。
法庭上,辩护人认为,于立萍翻建自家房屋,为安全放心,一定会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最终发现施工方没有资质属于过于信赖对方造成。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说明,本条所说主要是指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发生事故,却心怀侥幸,自认为不会出事,而强行命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宋传春夫妇显然不是施工中的管理人员,所以并不构成犯罪主体。
14时许,辩护人出示了新的证据——联部街58号坍塌居民楼的图纸,一份是平面图、一份是结构图,证据来源于哈尔滨建筑档案馆。该证据证明联部街58号居民楼属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设计违反了上世纪70年代国家发布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钢筋混凝土设计规范》,对此鉴定书上也有明确说明;另外,当时的施工队为南岗区文化建筑工程队,施工资质为建设三层建筑以下,而联部街58号为带有地下室的6层建筑。另外,根据当时的图纸发现,联部街58号居民楼缺少圈梁,坍塌的大门洞处更是没有加固梁。
辩护人认为,58号居民楼从开始就是一处危房,但时至今日没有任何部门向群众告知此处是危房,因此联部街60号的基坑施工并不是导致塌楼的主要原因。
另外,虽然说施工人员赵亮没有资质,但赵亮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如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条例而造成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赵亮负责。
随后,公诉人又宣读了该案中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书:“7·21”塌楼事件发生后,南岗区人民政府在抢险和安置补偿中从本级财政国库中共支付人民币7006122.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于立萍、宋传春均表示:“不接受。我们已倾家荡产,应该也属于受害者。”
15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本报哈尔滨3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