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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中规定,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在禁烟场所内,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对不听劝阻者,禁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令其离开或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根据该条例,禁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禁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在禁烟区域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且公布监管电话。
同时,健康促进委员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该条例还鼓励各单位积极制定内部控烟奖惩制度,把控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比内容之一。(记者马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