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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二版)
【虐犬管理】
恶意虐犬罚款1000元记者:《条例》规定了养犬的相关规范,那么对恶意虐待犬只的行为有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
哈尔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恶意虐待犬只的行为,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有所考虑,这项立法本身目的就是要规范文明养犬行为,既包括养犬的规范性规定,也包括对恶意虐待犬行为的处罚,这些在《条例》的相关条文中都有所体现。如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养犬人应当妥善饲养犬只,避免疾病传播,不得遗弃、虐待或者擅自处死犬只,不得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的活动。第65条规定,养犬人遗弃、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收留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并处以1000元罚款。组织或者参与“斗犬”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处以2000元罚款。
【整治期限】
11月起专项整治大型犬
记者:结合《条例》实施,哈市什么时候开始对养犬不文明行为进行整治和处罚?
哈尔滨市公安局:据不完全统计,哈市城区现有各类犬只的数量超过10万只。去年7月至今,哈市部分区县多次发生因狂犬病致人死亡事件,打破了全市13年未发生狂犬病的记录。
哈市犬只敞放敞养呈越发严重之势,这不仅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还存在影响卫生、传染疾病的潜在危险。因此决定结合创建文明城市及《条例》的实施,哈市开展专项整治,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实现养犬人依法养犬、规范养犬的目标。
哈市计划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专项整治。
【市民情绪】
教育为主配合处罚手段
记者:现在一些养犬的市民对这部条例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认为条例是通过行政强制力来限制大家养犬的权力,请问法制委领导,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哈尔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部分市民可能对这部条例有一些误解。制定养犬管理条例,首先是肯定了大家养犬的权力,其次是说大家要按规矩养犬。《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对养犬这种行为进行规范,使养犬者在养犬中得到乐趣及精神慰藉的同时,减少对其他不养犬者的干扰,维护公共秩序。
虽然《条例》针对违法养犬行为规定了一些行政处罚,但处罚仅是一种管理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制定条例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条例》的引导,通过对文明养犬的宣传,规范大家的养犬行为,增强大家文明养犬的意识,减少生活中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因此,在《条例》实施上,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教育为主,引导养犬的市民自觉遵守法规。当然,对于那些不按规定养犬又不改正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也是管理的必要手段。
【犬只伤人】
主人不掏医药费
没收犬只罚款一千
记者: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应当承担什么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哈尔滨市公安局:根据《条例》规定,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应该第一时间将被伤害人送到医院救治,并先期垫付医药费,同时将伤人的犬只,24小时内送到公安局留检机构,由动物疫病预防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如果不履行义务,公安机关将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并对养犬人进行处罚,个人罚款500到1000元,单位罚款1000元到5000元。
【流浪犬管理】
建无证犬收容所
单位个人可认养
记者:公安机关如何处理流浪犬、弃养犬及没收的犬只?
哈尔滨市公安局:根据《条例》规定,对流浪犬、弃养犬、没收的犬只将准备建立一个犬类留检所进行收容,而在过渡期期间,先期租赁一个能饲养流浪犬和弃养犬的场所。留检所将依法登记留检的流浪犬、弃养犬,凡属于健康的犬只经免疫后,可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认养。
【养犬管理】
社区物业及业主参与管理
记者:《条例》中注入了基层组织和群众参与管理的亮点,请问条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哈尔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养犬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想取得实效仅仅依靠政府部门通过执法手段来落实是不切实际的,需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给予积极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因此,《条例》在借鉴本市和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养犬协会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引导养犬人自觉遵守养犬行为规范方面的责任。这样既可弥补行政管理的不足,又体现了软性管理的要求,使条例更具亲和力,增强了条例实施的可操作性。
【保障落实】
避免多部门推诿明确管理职责
记者:养犬管理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比较多,容易产生因协调工作不到位、权责不明而疏于管理的问题,请问《条例》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在养犬管理机制保障方面较以往有什么新突破吗?
哈尔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为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条例》对哈市现有的养犬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同时,为了防止政府各部门因权责不明而互相推诿,《条例》对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等部门的在养犬管理方面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按照职责分工,公安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办理养犬登记;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处理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对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流浪犬只;捕杀狂犬。畜牧兽医局负责对犬只进行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进行预防和控制;对犬只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收缴占道售犬设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犬只交易市场、犬只经营者工商登记,监督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监控、人间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和人用狂犬疫苗预防接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