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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4名男子经预谋,在天津市北辰区、东丽区一带结伙骑摩托车抢劫行人佩戴的金饰品,4个月间共作案7次。日前,四人均被北辰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1年4月6日凌晨1时许,家住本市北辰区的男青年皮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北辰区宜兴埠镇一小区内,持刀蒙面将行人杨某、吴某夫妇劫持到新开河边,将二人随身携带的现金2.1万元及黄金、铂金饰品等物(鉴定价值8.5万余元)抢走。得手后,皮某又相继于同年7月4日至8月10日间,驾驶摩托车分别拉载男青年郑某、郭某及王某在北辰区、东丽区等地,多次以抱住行人强行拽断金饰品的手段,抢劫行人庄某、李某等人佩戴的金项链、金手镯等物品。2011年8月19日,郭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期间,主动交代了参与抢劫犯罪的事实。同日,上述四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皮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郭某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刘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