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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适应《刑诉法》修订后的新变化、新要求,不断提高干警的法学理论水平,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于日前邀请了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总编周洪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副主编丁英华副教授和隆安律师事务所赵金一律师来院讲座,就刑诉法修正案涉及的检察理论前沿问题进行讲解,使全院干警对新修订的刑诉法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
刑诉法修改后,人权保障是关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基本原则,并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规定等诸多方面进行细致规定,“人权保障”在刑诉法修正案出台过程中成为焦点。赵金一律师指出:这次修改,强化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能,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且讯问时间最长为二十四小时,连续讯问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等规定,对人权和诉讼权利保障都有了更为具体的内容和更高的要求。周洪波教授进一步提出这是对于宪法中保障人权的一则在刑诉法中的体现和贯彻,是对科学发展观核心“以人为本”的具体阐释,也对广大检察机关干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几起典型案例,他直言“检察机关更应当是人权保障机关,应建立保障嫌疑人的司法体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刑诉法修改后,监督职能更明确。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履行着国家赋予的对法律执行贯彻的督促促进及对其它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能,而刑诉法修正案从法律监督角度规定了新的内容,涉及到监视居住、扣押冻结款物、死刑复核等多个方面,使得检察机关的业务体系更加充实和完善,监督职能更加明确。对此,周洪波教授认为刑诉法修正案提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检察官出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认证等,使检察院在诉讼环节中对于侦查机关取证与诉讼程序的监督得以强化。同时他指出,刑诉修正案加强了公检机关的相互制约,在此基础上,更应建立“错案责任制”,有效规范执法行为、履行监督职责。因为“错案对当事人身体、精神、家庭所造成的损失都是无法弥补的,执法办案人员必须增强责任感,这也是对于生命的尊重”。
刑诉法修改后法律冲突将减少。作为公众传统认知中检察官的“对立面”,赵金一律师在开场白便对这种论调予以否定,“律师也好,检察官也好,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平和正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她指出,刑诉法修正案增强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作用,如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将律师在此阶段身份定位为“辩护人”,律师在这一阶段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更好的维护律师的权益,维护法律的正常实施,进而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行为上,应将以人为本观念贯穿始终,建立“意见交换制度”,增强律师和检察官的沟通交流,减少当事人的负担,避免国家司法资源浪费,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学习,该院干警受益匪浅并表示:“刑诉法修改后,相关法条发生了一些变化,对今后的工作是一个挑战,也是对于日常办案更为严格的规范。要在工作中尽快熟悉并且适应这些变化,更好的保障人权,与公安、律师协作,共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张宁 武晓晓 谢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