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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论衡
之公民问政
□张玉胜
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制定并向全省法院下发《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对造成错案发生的法官实行终身追责,已调离、辞职、退休的也要被追责。河南高院称,这项举措在中国属于首创。(4月6日《北京青年报》)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既有至高无上的裁决权威,更有人权保障的沉重责任。正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后者污染了水流,而前者污染了水源。”河南省高院首推“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将“谁办案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理念融入对法官审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于增强法官责任意识、确保案件办理质量,无疑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和积极的导向意义。
既然是“错案终身追责”,其首要前提就应当是明确有效地厘清“责任”。早在1998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经颁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但由于在对错案的理解与界定,错案的追究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追究程序的设置等方面过于简略和笼统,导致各地法院在操作实践中认知歧义和适用各异。笔者以为,强化对错案责任终身追究的责任规范,需着重把握三个关键环节:
一是切实维护法官的独立审判权。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权责对等”的原则,既然法官要对经手的案件终身负责,那么就应当充分保障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这既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职业伦理,也是促使法官将案件办成“铁案”的内在动力。在时下特殊的司法背景下,尽管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审判不受外来干扰,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却常常受到来自社会多方面的影响,尤其是一些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法官更容易受到某种暗示和社会舆论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错案责任的板子只打到法官身上显然有失公允。
二是细化案件审理各环节的责任界限。案件审判要经过起诉、审理、判决等多个环节,而根据许多冤假错案的形成过程,其违规和失责的情形也常常呈现“链条式”的状态。因此,要真正体现“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问责宗旨,就必须明确和细化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认定,包括主审法官、合议庭、庭长、审判委员,甚至主管院长的责任。尤其是对二审的最后裁定,更需明确其监督一审的“把关”责任。要通过责任细化,避免权责不明和法不责众的问责尴尬。
三是完善错案终身追责的程序设计。从某种程度上说,“程序”也意味着责任。完善错案终身追责的程序设计,不仅有利于对错案本身的究责,也有利于对“问责”过程的监督。
张玉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