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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映的电影《桃姐》引发了国人对于养老问题的关注。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养老问题也比比皆是。小张父亲早逝,母亲一人含辛茹苦把他培养上了大学。大学毕业后,他应聘到某大城市一国有企业工作,因为刚上班,没房工资也少,母亲不想拖累他,独自留在农村生活。不曾想在某日出门时,小张母亲不慎摔倒造成腿骨骨折,需要卧床3月。小张是独子必须回家照料,但单位称,照顾母亲不属于病假,小张只能请事假,而事假单位一般规定一年内累计不能超过限定时间。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涉及养老的各方面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例如独生子女家庭如何赡养四个老人的问题,子女都在外地上班老人生病、去世子女如何请假的问题等等。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这些具体问题鲜有涉及,只是规定了国家、社会、家庭有对老人承担支援的义务。对此,笔者认为,对于养老问题,有必要深化“主要依靠社会”的法律原则。
首先,养老当然应依靠国家。老年人通过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维护祖国的安全和荣誉以及利益、服兵役、纳税等方式为国家作出了贡献。国家理应回报。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定,国家有义务保障老人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保障老人保持最高水平的身心健康、保障“尚未结束取得资格的缴款期而无权领取老龄年金或者其他社会福利或援助、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老年人”获得“非分摊缴款的老龄福利和其他援助”、保障农村妇女“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履行义务或回报的方式有由国库直接拨付和组织社会保险基金并从中支付两种选择。但前者会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因此,选择后者更为有利。而对于无力缴纳保费的群体,国家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
其次,老人原工作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应承担养老职责。毕竟,退休职工一方面曾通过提供劳务的方式作出贡献,另一方面又通过腾出工作岗位的方式作出贡献。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曾经或还在通过缴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等方式,为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贡献。
最后,养老要依靠社会。一方面,老人们曾通过培养合格的公民、消费、维护公共秩序等方式为社会作出贡献。另一方面,社会养老可以减轻家庭负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力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养老、育幼、就业或生产经营难以兼顾;而依据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子女人数减少,养老重任无法分摊或无法较多地分摊。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家庭育幼负担趋于沉重,部分高等教育费用由家庭承担,很多家庭还须协助步入成年不久的子女购置商品房、其他新婚生活用品,也影响了老人用于养老的份额。因此,希冀家庭提供物质生活资料、提供长期照料服务是不现实的。
笔者认为,眼下立法应深化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社会原则。
一是适当提高新农保待遇。对于城镇退休职工而言,基本养老金可以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相对而言,对于老年农民来说,与基本养老金相当的“新农保”和“土地保障”(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通过转包、出租、转让、其他方式流转所得的纯收益)则大多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很多情况下,必须通过家庭成员的劳动(如子女代耕田地)才能养老。很显然,老年农民的家庭所承担的养老责任较多,这显然不大合理。首先,在财力和物力上,农民家庭一般比老年城镇职工家庭逊色。经济状况差的家庭反而要承担更多的义务,有违公平正义理念。其次,成年子女对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承担补充责任,容易引发家庭矛盾。最后,无意向子女请求赡养费或请求无果的老年农民只能继续从事生产劳动,直至病倒或累倒。因此适当提高新农保待遇显得很有必要。
二是将小病纳入农村医疗社会保险范围。目前,退休职工所患疾病无论大小,均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3条)。而老年农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只有患“大病”才能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且,报销的比例未必更高)。很显然,后者的家庭承担着较重的医疗负担,这显然也不合理。首先,在财力、物力上老年农民家庭一般要比老年城镇职工的家庭逊色。其次,老年农民成年子女承担一般疾病的医疗费,也容易引发家庭矛盾。最后,无意向子女请求医疗费或请求无果的老年农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只能忍受病痛的折磨。因此,应将小病纳入农村医疗社会保险范围。
三是建立失能保险。失能保险是指以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老年人若想获得“社会养老服务”,其本人或家庭就必须承担所需的费用;另外,提供补充的或全部的长期照料的家庭成员也无法获得报酬。为此应建立失能保险制度解决这一问题。
四是建立住房建设、维修、改造保险。目前,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第1、3款,由老年人家庭负担“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和“维修”“老年人自有的住房”的义务,这也不妥当。因为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住房是由国家来保障的。而且,这也容易引发家庭矛盾。所以国家应建立住房建设、维修、改造保险。
五是为长期照料老人的职工设置专门的假期。目前,兼顾长期照料和就业的职工尚无专门的假期。这也是不妥的。家庭负担会因此加重。对老人威胁最大的是严重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它们未必恰巧发生在家庭成员的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由于很多治疗活动需要征得家属的同意,家属不在身边一些治疗措施无法进行,此外家属没有专门的假期,所以职工只好“请事假”。这会带来扣除工资、丧失年休假、丧失工作岗位等严重后果。立法者不应为面临双重压力者分配新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应为长期照料老人的职工设置专门的假期。
(作者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