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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司机于某驾车经过一辆货车旁时,不慎挂上对方车上捆绑货物的绳子,货物掉落致使装货工人受伤。双方对绳子是如何挂上货车一事各执一词,交管部门也无法做出责任认定。日前,西青区法院依据已查明事实,一审认定于某担责30%;伤者因超高作业及未保证安全操控,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当日,黄某和同事在货车上装货。司机于某驾车经过时,车尾部保险杠挂上黄某所在货车上捆绑货物的绳子,货物掉落并致黄某摔伤,左尺骨部位发生骨折,后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黄某将于某、于某所属运输服务公司及于某车辆投保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中,于某辩称当时车速很低,路过时还鸣笛示意。而绳子是由黄某操纵,会车时两车间距有30多厘米,不知为何绳子会挂到车上。运输服务公司认为,黄某码放的货物顶端距地面近4米,其受伤完全是自身无安全意识、超高作业、不能有效操控绳子所致。法院查明,事发当日交管部门除在于某车尾部发现挂有一条长绳外,未发现其他损坏及相关痕迹。因当事人及证人均不能证实货车与绳子接触时的详细情况,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未认定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于某驾驶货车通过时挂上绳子并最终导致黄某摔伤,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于某经过时曾鸣笛,表明其已注意到货车上有人装载货物并提醒相关人员注意;但通过时未能保证有效安全距离,致使绳索挂到后保险杠上,对此应承担部分责任。其当时正在执行职务,赔偿责任应由单位承担。而黄某在超高的车辆上作业,未能保证安全操控,应承担主要责任。经综合认定,黄某合理损失为6万余元。综上,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医疗、误工、护理、交通及残疾赔偿等费用共5万余元;其余1万余元,由运输服务公司赔偿其中30%,剩余部分由黄某自行承担。
未定责如何索赔偿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同斌律师解释,此案涉及交通事故案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时,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各自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种情况,就是交管部门依照现场等客观事实无法查明事故成因。对此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由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此类交通事故案件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害的,应由当事人自己举证相关事实来诉请赔偿。
结合本案,尽管无法查清绳子是如何与肇事车辆接触上的,交管部门也未出具事故认定书,但肇事车辆从货车旁通过后挂上绳子并最终导致原告摔伤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由此,法院认定肇事司机未能保证有效安全距离,具有一定过错。 (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