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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读者王先生:我的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听说本市对特殊困难人员开始实行医疗救助,请问具体办法是什么?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员介绍,《天津市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自2011年10月20日开始施行,对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医疗救助。
适用范围
适用一个年度内发生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特困救助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以及经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参考因素
1.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高昂,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极大超过家庭经济负担能力。
2.患有各种癌性病变、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等大病,以及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排异、癌症放化疗、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肝移植术后排异、血友病等门诊特殊病。
3.原则上仅对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适当考虑医保目录外的费用。
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是指家庭发生突发事件,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以上患有上述大病和门诊特殊病。
5.特殊困难人员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年10万元。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年5万元。
救助程序
1.申请。由本人或者家属于每年年底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救助申请后,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县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初审,审核合格的,上报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批。
3.批准。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接到报送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签署意见,转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已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明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确定。
4.支付。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批准的费用金额,将救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对确需继续治疗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救助资金也可拨付诊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