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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网讯渤海早报记者冯琳一对年轻夫妇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儿子跟随父亲生活。然而,在探视儿子的问题上,双方又产生矛盾,进而对簿公堂争夺抚养权。日前,北辰区法院经审理,本着有利于孩子学习成长等权益的原则,一审判决由原告即孩子的母亲抚养孩子。
2011年秋天,女老板李某与本市男子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子跟随父亲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均担,李某每月探视儿子两次。今年1月,双方因孩子探视问题产生矛盾,李某把儿子接回自己家中生活,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庭审中,原告李某诉称,离婚后原告按约定探视儿子,被告不但不协助,反而以各种理由推诿。有一次,7岁的儿子以出去玩为由骗得奶奶同意后,出门打车欲寻找原告,幸好被派出所民警发现,才避免了危险发生。原告担心孩子再次做出这样的举动,多次与被告协商均遭到拒绝。儿子才上小学一年级,正处于启蒙教育阶段,被告由于家庭和工作的原因,不能很好地辅导孩子的学习以及照料其生活,主要交由年事已高、文化程度较低的奶奶看管孩子;而原告生活环境很好,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孩子跑出去的情况不是事实。原告每次探视对于被告和孩子奶奶均造成不好的影响;原告私自留孩子过夜,导致孩子情绪不稳定;原告有过错,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离婚时达成了探视孩子的协议,但在履行中产生争议。现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双方对抚养问题不能达成新的协议。原告作为母亲,抚养孩子并无不利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生活现况以及孩子实际情况等,原告抚养孩子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负担抚养费,被告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