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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在公共厕所方便时不慎摔倒受伤,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公共厕所管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并赔付伤者医疗费用?日前,本市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伤者和公厕管理单位各承担50%责任。
案情回放 老人早晨上公厕摔成骨折
2011年1月24日6时,60岁的老赵到离家不远处的一公共厕所里方便时,不慎滑倒摔伤,所幸被邻居发现,将他扶起并送回家中。到家后,老赵的妻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随后赶到现场。据处警登记表中处警情况及备注记载,公共厕所内没有灯,老赵当时腿部有水迹,发出阵阵臭味。事发当日,老赵被送到医院诊治,经诊断老赵骨折。住院期间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老赵将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告上法庭。
法庭上,老赵提供照片证明公厕内不仅没有照明设施,也缺乏扶手、挡板,而地面上有冰,老赵认为正因为公共厕所设施不全,才导致他不慎摔倒受伤。公共厕所管理单位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是在其管理的公共厕所内摔伤,如果原告是在其管理的公共厕所内摔伤,由于原告是成年人,厕所现有的瑕疵,也不会必然导致原告摔伤。同时,公厕管理单位提供了该厕所的卫生清洁记录及检查记录。因此,公厕管理单位认为原告的诉求应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管理单位赔偿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证人证言、处警记录等证据,对原告在涉诉公厕内摔倒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对公厕设施不够完善、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事实予以认定。老赵系成年人,一直使用该厕所,对该厕所的状况应该比较清楚,如果老赵多加注意应能够避免损害的发生,故本案损害的发生既有老赵疏忽大意的原因,也有公共厕所管理单位管理不当的原因。
此外,涉诉公厕的管理同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范围内公厕性质有所区别,涉诉厕所是无人看管并对公众昼夜开放的公益设施。法院判决老赵和公厕管理单位各承担50%责任,故判决公厕管理单位给付老赵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万余元。
律师说法 如厕者受伤害有权索赔
记者了解到,根据《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规定,城市公厕建筑标准按其设置地点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一类公厕配备独立式大小便器、手纸架、先进节水器等,二类公厕设置独立式便器的单间,三类公厕设置通槽式大小便器,有上下水和挡板,装修用材料标准相对较低。除此之外,还有非标准类公厕,这类公厕只具备照明灯等基本设施。据介绍,一类、二类、三类公厕随时清洁,非标准类公厕则按时清洁。律师表示,如果因为厕所设施和管理者的问题,造成如厕者受到伤害,所有者和管理者应该酌情承担相关责任。新报记者张家民实习生信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