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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男子丁某收取5元报酬,为他人下载100余段淫秽视频。正是因为这5元钱,丁某换来三年有期徒刑。日前,本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案情回放 男子帮人下载淫秽视频
2011年11月22日13时30分,被告人丁某在其经营的手机店内,以35元的价格向男子小吕出售一张2G手机内存卡,然后将135部淫秽视频下载到该内存卡内,并收取5元下载费。事发后,丁某被警方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135部视频均为淫秽视频资料。公诉机关认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请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丁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悔罪度较好。丁某仅收取了5元钱,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另外,丁某家境困难,且他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故请求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予以考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丁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丁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律师说法 收钱多少不影响犯罪构成
本市善智律师事务所国占开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该男子所涉嫌的罪名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需要以“牟利”为目的,本案男子虽然只收取了5元钱,但他的收钱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牟利的条件。从犯罪构成上讲收取5元与收取500元没有区别的,不过收取的钱多或钱少是法官在量刑时的一个酌定情节,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我国法律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一般不予处罚,只有当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才可认为是犯罪,本案中该男子下载视频达100多个,其行为已经具有较大危害性,该行为已经符合法律构成要件,构成本罪。
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而是朋友之间的传播,这是否也触犯法律?国律师表示,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两个罪名的区别主要是有牟利的情节,另外的区别是在处罚上也不一样,没有牟利的最高处罚为两年以下,牟利的最高处罚可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