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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市民高某在KTV门前停车场与负责疏导车辆的保安员发生口角,争执中高某倒地受伤,事后起诉索赔。日前,天津市红桥区法院一审判决,对于证明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和法律要件,原告高某举证不足,一审驳回原告诉请。
去年春天,市民高某及其家人到红桥区某KTV消费,在门前停车场因存车问题与保安员李某发生口角,争执中高某倒地造成手部受伤。关于受伤原因和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高某认为其受伤系李某推倒所致,而李某是KTV停车场工作人员,故将李某和KTV一并告上法庭,起诉索赔各项损失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事发时原告因停车问题与被告产生纠纷,原告及其家人酒后追打被告,原告是不慎自己摔伤。
被告某KTV餐饮娱乐公司辩称,李某不是该企业员工,该企业与本案没有关系。KTV仅与某保安公司签了服务合同,约定保安公司员工李某对门前公共停车场提供疏导服务。
经原告申请,法院调取当时出警的公安派出所询问笔录和事发附近监控录像等材料。原告对录像中没有拍下原告被推倒的画面提出异议。两被告则对原告及其家人所述笔录内容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应对其承担侵权责任,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被告实施了违法行为,被告的违法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现原告虽身体受到伤害,但不能举证证实其他三个要件具备,法院自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也不能证明被告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侵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渤海早报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